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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70号

傅某与陈某2、陈某4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傅某,陈某2,陈某4,陈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傅某,女,193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陈某1(系原告之子),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陈某2,女,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银行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某3(系被告弟弟),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陈某4,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某房管站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陈某3(系被告弟弟),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陈某5,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某罐头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某3(系被告弟弟),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傅某与被告陈某2、陈某4、陈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艳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1、被告陈某2、陈某4、陈某5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某诉称,原告有五个子女,被告是原告的三个女儿,老伴2012年4月7日去世。原告老伴还在时,我们起诉过三被告给赡养费,法院判决每人每月260元。小儿子陈某1每月给300元,大儿子陈某3因没有收入,所以不找他要钱。原告因病住院,现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由妹妹伺候。原告没有工作,只有政府每个月补贴7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自2012年11月起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三被告平均担负医药费12292.1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2辩称,我母亲由二姨照顾,我们经常去看望,还给母亲赡养费,我找朋友借钱,每月给1000元,已经给了两个月。我已退休,每月退休金2700元左右,丈夫每月1700余元,孩子在外地上学。我生活比较困难,我和丈夫身体都不好,常年吃药。我母亲有退休金和存款,可以房养老。

被告陈某4辩称,我每月退休金1600元,丈夫2000元退休金,孩子29岁,现在加拿大上学。我母亲原有很多房产,现在都在小弟弟陈某1名下。我母亲有存款,还有房产,足够养老,愿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赡养母亲。

被告陈某5辩称,我每月退休金1500元,丈夫2100元。我身体有病,要考虑自己的条件。我母亲有100万左右存款,可以养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丈夫已去世,其育有三个女儿,两个儿子,共五个子女。长女陈某2,次女陈某4,三女陈某5,即本案三被告,长子陈某3,次子陈某1。原告与其夫曾起诉,要求三被告尽赡养义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自2009年11月起,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父母赡养费260元。2011年10月12日至2012年8月3日原告就医,支付医疗费11329.99元。被告均已退休,且有退休金。原告无退休金,每月享受政府补贴70元,现原告以三被告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呈讼来院,要求三被告增加赡养费,并共同担负医疗费。三被告均不同意原告主张。案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和被告陈某4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反之,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照顾好原告的生活是原告子女共同应尽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原告年事已高,其五个子女应均担赡养义务。原告主张三被告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过高。鉴于原告就赡养费曾经起诉,法院亦作出判决,考虑原、被告经济条件,三被告应酌情增加为宜。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应以向本院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为准,亦应由五个子女均担,本案三被告应担负相应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自2012年11月起,被告陈某2、陈某4、陈某5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傅某赡养费400元;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某2、陈某4、陈某5每人给付原告傅某医疗费2266元。如果被告陈某2、陈某4、陈某5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某2、陈某4、陈某5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艳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昊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