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保字第81号
申请人:岳桂阳,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申请人:吕进杰,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鲁荣渔50997、50998”船船东。申请人岳桂阳、吕进杰因被申请人”鲁荣渔50997、50998”船船东拖欠其船舶承包金及要求返还其出资金,申请人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鲁荣渔50997、50998”船船东所属的”鲁荣渔50997、50998”船,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陆佰万元人民币现金担保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岳桂阳、吕进杰提出的海事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鲁荣渔50997、50998”船船东所属的”鲁荣渔50997、50998”船;
三、扣留”鲁荣渔50997、50998”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四、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陆佰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
五、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常 青
审 判 员 马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