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于爱海。被执行人徐立全。被执行人邓克光。被执行人邓所刚。被执行人邓爱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于爱海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爱海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孙方贞
审判员 齐兴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