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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189号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与常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常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负责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2)西新证执字第203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607720.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与被执行人常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达成和解自行解决,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1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学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