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84号原告王建中,住兴隆县。被告兴隆县大水泉乡田家庄村第六居民组负责人卢久阳,职务:组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建中负担。
审判员 宋建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