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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84号

王建中与兴隆县大水泉乡田家庄村第六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中,兴隆县大水泉乡田家庄村第六居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84号原告王建中,住兴隆县。被告兴隆县大水泉乡田家庄村第六居民组负责人卢久阳,职务:组长。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建中负担。

审判员  宋建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