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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执字第403号

毛江卫与弓邢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江卫,弓邢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毛江卫,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弓邢露,男,成年人,汉族。申请执行人毛江卫与被执行人弓邢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毛江卫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弓邢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