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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39-1号

胡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田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账户的存款102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建平

审判员  朱清红

审判员  甘 彬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晓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