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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58号

执行人焦某与焦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某,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焦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宗某某,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焦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5610.00元及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焦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杨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