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168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孟凡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