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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50号

原告孙立忠与被告高艳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立忠,高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50号

原告:孙立忠,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艳军,男,4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忠与被告高艳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忠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孙立忠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佟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