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50号
原告:孙立忠,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艳军,男,4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忠与被告高艳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忠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孙立忠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佟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