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秦小丽。被告曾小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丽诉被告曾小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小丽于2013年2月25日以想与被告曾小金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小金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小丽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小金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丽撤回对被告曾小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秦小丽负担。
审 判 员 李国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