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666号
原告:李志学。
被告:李立峰。
被告:李玲。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学诉被告李立峰、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75元。
审判员 吴海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倩倩打印:扈艳红校对:董倩倩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