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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666号

李志学与李立峰、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学,李立峰,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666号

原告:李志学。

被告:李立峰。

被告:李玲。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学诉被告李立峰、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75元。

审判员  吴海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倩倩打印:扈艳红校对:董倩倩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