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0155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