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法民初字01556号

王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0155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