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黄荣华,住址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邱龙才,住址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潘成英,住址重庆市开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龙才、潘成英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6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秀松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