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卢胜英,女,194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申请人陈克琴,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被申请人陈克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申请人卢胜英,卢胜英尚在治疗中,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2013年2月25日,卢胜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克琴所驾驶的鄂CH28**号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郧县茶店镇茶店村6组面积为160平方米四间两层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卢胜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陈克琴驾驶的鄂CH28**号轿车一辆。
二、查封申请人卢胜英所有的位于郧县茶店镇茶店村6组面积为160平方米四间两层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茶集建(97)字第16190111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党 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