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71号
原告:黄立峰,无固定职业。
被告:朱培赞,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峰诉被告朱培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立峰于2013年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立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立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华蓓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