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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53号

张立军与陈华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立军,陈华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53号

原告:张立军,系慈溪市浒山宇同地板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华南,水电安装工。

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诉被告陈华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