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53号
原告:张立军,系慈溪市浒山宇同地板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华南,水电安装工。
委托代理人:虞晖,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诉被告陈华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