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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154号

卢四红与郑州万花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军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四红,郑州万花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军,冯志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卢四红。委托代理人王子万,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万花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冯志洪。被告王军。被告冯志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四红与被告郑州万花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军、冯志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既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冰泉

审 判 员  李建涛

代理

审判员  孔 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