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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刑初第字19号

被告人罗启回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罗启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阳刑初第字1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启回(曾用名罗启维、罗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市XX区XX乡XX屯**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2年5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抓获,次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2)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启回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主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启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被告人罗启回得知田阳县实验中学要搬迁新建教学楼。同年5月,被告人罗启回通过刘佑树认识工程老板莫XX。后被告人罗启回将事先伪造的田阳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建设图纸》、《进场通知书》等材料给莫XX看,接着假装带莫XX到田阳县三雷附近一处山坡,谎称该山坡是田阳县实验中学新校址。莫XX信以为真,决定与罗启回合伙承建所谓的田阳县实验中学教学楼。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罗启回拟写一份《田阳县实验中学土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假意与莫XX在南宁市签订合作协议,后要求莫XX交20万元前期投资款。莫XX即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20万元给被告人罗启回。罗启回收到款后逃避莫XX,将所骗得20万元全部挥霍。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罗启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利用虚假合同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启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某月,被告人罗启回自称与他人密谋搞假建设工程合同诈骗。当得知田阳县实验中学要搬迁新建教学楼时,便与他人到田州镇三雷村附近选择一处山坡,作为实验中学搬迁新建教学楼的假工地。后被告人罗启回等人即带刘佑树到所谓的“实验中学搬迁新建教学楼”工地,谎称该山坡是田阳县实验中学新校址。刘佑树看后信以为真,决定与其老乡莫XX和罗启回合伙承建所谓的田阳县实验中学教学楼。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罗启回携带事先伪造好的田阳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图纸》、《进场通知书》等材料到南宁市某宾馆,并拟好一份《田阳县实验中学土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假意与莫XX签订土建工程合作协议,后要求莫XX先交20万元的前期投资款。次日,莫XX即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20万元汇入罗启回的帐户。罗启回骗到20万元后恶意逃避,并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刘XX证实,2011年12月间,罗启回打电话告知其他接了一个田阳县实验中学搬迁建设工程,并叫其与他合伙一起做,但他说先要20万元定金,当时其没有这么多钱,便说可以让其老乡一起做,他可以交定金,罗启回也同意了。过后,其把这事跟老乡莫XX讲,他也同意一起做这个工程。后罗启回带其到田阳农产品批发市场往田东方向二级公路边的那个建设工地察看。2012年春节前,其接到罗启回电话并相约到南宁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合同前,罗启回给其和莫XX看了他和田阳县教育局签订的合同、工程图纸、进场通知书等,其和莫XX见手续齐全便与罗启回签订合同书。签订合同后次日,莫XX便去银行将20万元汇入罗启回提供的帐号。此后再也找不到罗启回这个人了,其等人方知上当受骗。2.被害人莫XX的陈述,其是专门承包土建工程的,2012年1月间,老乡刘佑树对其说田阳县实验中学搞整体搬迁,他与田阳县教育局退休的副局长罗启回已拿到土建工程合同,并说他不懂投资管理,要其参与投资管理,其也同意了。后约定在南宁市见面,同月15日,刘佑树带其与罗启回在某酒店见面,罗启回带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场通知书”、“建设工程图纸”等,其看到这些材料即与罗启回签订了“田阳县实验中学土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合同签好后,罗启回让其先汇前期工程投资款20万元,当其把20万元打到罗启回的银行账号后。罗启回就找不到了,后其等人到田阳县教育局了解,根本没有罗启回这个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场通知书”、“建设工程图纸”等均为假的。3.被害人莫XX对罗启回的辨认笔录和辩认照片。4、罗启回用来作案诈骗用的《田阳县实验中学合作协议书》,《进场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及田阳县实验中学建筑工程图纸等书证材料。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转账凭证及收条证实,莫XX于2012年1月15日将20万元汇入罗启回的账户。6、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2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罗启回身上提取到一张邮政储蓄卡并予以扣押。7、田阳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说明证实,田阳教育局在职和退休人员中,没有“罗功”(即罗启回)这人。所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进场通知书》等是假的。8、田阳县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罗启回称用于诈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场通知书》等,是同伙人李荣灿伪造的。经查询,均无姓名为“李荣灿”的人员信息记录。9、汽车销售发票及轿车照片证实,2012年2月24日罗启回用诈骗所得赃款12,757.26元购买奇瑞牌越野车。10、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5月30日18时,公安民警在南宁市江南区将罗启回抓获。1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信息。12、被告人罗启回供述,其与廖XX商量如何捞钱,廖XX提出要搞假工程资料、场地和合同去骗人。2011年5月份,廖XX把刘佑树介绍给其,然后由其一个人与刘佑树谈,刘佑树有意要和其合作投资土建项目。刘佑树说他老乡也有意投资,就拉他老乡来和其见面,2012年1月15日与他们第二次见面中,其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建设图纸》、《进场通知书》给刘佑树和莫XX看,并与他们二人签订了“田阳县实验中学土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后其向刘佑树和莫XX索要工程前期投资款20万元,次日莫XX把20万元汇入其提供的邮政银行账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启回合同诈骗数额20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启回合同诈骗数额20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启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利用虚假合同骗取他人合法财产,价值2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对被告人罗启回合同诈骗数额20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罗启回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启回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财物无法返还,应酌情从重处罚;由于被告人罗启回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应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启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启回退赔给被害人莫XX损失2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文斌

代理

审判员  卢 芯

人民陪审员  谢家欢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