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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34号

方银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徐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银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徐东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34号

原告:方银芬。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崇公路***号。代表人:沈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银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公司、徐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