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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364号

史某某与同某、任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某某,同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同某,女,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同某之夫。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3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元、执行费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