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同某,女,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同某之夫。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300元,并承担诉讼费40元、执行费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鹍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