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冷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成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冷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成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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