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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21号

冷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冷某某,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冷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吉成立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