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王海明,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金属回收公司副经理,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国旺,男,45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小合,男,55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明与被告李国旺、张小合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明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立
审 判 员 刘亚楠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伟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