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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7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刘敏志、闫顺成、刘敏刚、于德财、闫洲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刘敏志,闫顺成,刘敏刚,于德财,闫洲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华,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刘敏志,男。被执行人闫顺成,男。被执行人刘敏刚,男。被执行人于德财,男。被执行人闫洲海,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敏志、闫顺成、刘敏刚、于德财、闫洲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93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少华

审 判 员  杨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