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088号
原告:侯某。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文晓苗,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振荣。
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仍以原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返还原告分配款23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现仍以原诉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双方均系西安市雁塔区三兆村村民,三兆村征地拆迁时原、被告及其子女每人分两次分得分配款共计158000元。随后原告从该158000元中取出了78000元自用,剩余分配款由被告张某占用。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不断,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并未有所改善,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双方婚后每人均分得征地拆迁款158000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因原告现已自行取走78000元,故剩余80000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原告提出的其女的158000分配款由被告占用,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因涉及第三人,本案不予处理。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某应一次性支付原告侯某8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娆
人民陪审员 王琦
人民陪审员 高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