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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210号

胡牛与刘知俊、温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牛,刘知俊,温美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210号

原告:胡牛,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安区。

被告:刘知俊,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

被告:温美洪,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牛诉被告刘知俊、温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牛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温美洪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六州首府1号楼1306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温美洪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六州首府1号楼1306室房屋价值为12万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袁刚锋

审判员  何修胜

审判员  于月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