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210号
原告:胡牛,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安区。
被告:刘知俊,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
被告:温美洪,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牛诉被告刘知俊、温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牛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温美洪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六州首府1号楼1306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温美洪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六州首府1号楼1306室房屋价值为12万元的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袁刚锋
审判员 何修胜
审判员 于月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