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42号
原告:西安翔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一巷12号1门3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冬冬,男。
被告:万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翔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哲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翔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翔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翔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原告西安翔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西安翔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