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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诸民初字第282号

王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乳诸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于京章。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京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年17岁,就读于烟台工程技术学校。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被告于2009年2月外出打工后即杳无音信,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我抚养生活。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就读于烟台技术工程学校。被告李某于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乳山市诸往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结婚时间短,也生育了子女,但被告李某自2009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其子及原告王某甲联系,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抚养婚生子。故对原告王某甲要求婚生子王某乙随其抚养生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王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子女抚养费,不损害被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双方可另案处理。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肖随原告王某甲抚养生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

人民陪审员  李忠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