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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04号

郭福利、王淑环、郭秀芳与刘子财、田玲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福利,王淑环,郭秀芳,刘子财,田玲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郭福利。原告王淑环。原告郭秀芳。被告刘子财。被告田玲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利、王淑环、郭秀芳与被告刘子财、田玲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郭福利、王淑环、郭秀芳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