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郭福利。原告王淑环。原告郭秀芳。被告刘子财。被告田玲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福利、王淑环、郭秀芳与被告刘子财、田玲敏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郭福利、王淑环、郭秀芳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