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杨道珊,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效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