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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12号

夏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0-3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012号

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杨道珊,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效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