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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925号

陈继红与齐秀发、崔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继红,齐秀发,崔井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陈继红,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齐秀发,男,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崔井英,女,汉族,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陈继红与被执行人齐秀发、崔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作出(2012)磐民二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继红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岩

审 判 员  杨润明

代理

审判员  王长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