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66号

鲁���云与王元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鲁国云,王元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66号

原告:鲁国云,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梦,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元财,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委托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国云诉被告王元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国云以本案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国云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62元,由原告鲁国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庆霞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舒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