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佳峰、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与夏有彪、苏红军、徐铁柱(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向公村1组7号王水友家,纠集陈英木、沈佰娟等参赌人员,以“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2场,抽头、放资非法获利共计14200元。其中被告人朱某参与放资。2.2012年6月28日至7月1日,被告人朱某与苏红军、徐铁柱、朱成全、XX超(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先后在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向公村1组7号王水友家、河庄街道闸北小区96号车库、义蓬街道金泉村8组32号沈华娟家,纠集张某、沈某、姜某等参赌人员,以“牌九”形式聚众赌博4场,抽头、放资非法获利共计39000元。其中被告人朱某参与放资。被告人朱某在参与的聚众赌博中放资获利5000元。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朱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夏有彪、苏红军、徐铁柱的供述,证人张某、姜某、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已退缴在案的赃款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俞 瑾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