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胡xx,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羊册镇上冯村委上冯一组。被告王xx,男,1983年9月10日,汉族,住泌阳县羊册镇毛庄村委湾王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