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执民字第2301-1号

丁爱娟与梅展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爱娟,梅展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2301-1号

申请执行人:丁爱娟。

被执行人:梅展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梅展开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蝶庄20幢1701室房产[建筑面积263.3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215.78平方米,详见诸正和房(估)字2012第g0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