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770-2号原告张某。担保人陈某某。被告曾某。被告广西泰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9号广西美术出版社办公楼第10楼。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西民二初字第770-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偿还本金220万元,故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解除对被告广西泰尊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河池市都安县安阳镇大桥路某商贸城第三层商铺的查封。
审判员 姜军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