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宇恒 来源:百度“”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宇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