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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4号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陈书冉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宇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