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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80号

朱凤侠与王志伟、张天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凤侠,王志伟,张天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朱凤侠。被执行人王志伟。被执行人张天晴。朱凤侠与王志伟、张天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朱凤侠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志伟、张天晴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