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朱凤侠。被执行人王志伟。被执行人张天晴。朱凤侠与王志伟、张天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朱凤侠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志伟、张天晴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