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94号原告张涛,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蒋永东,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白,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告刘昆,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薛白、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张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