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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94号

张涛与薛白、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涛,薛白,刘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94号原告张涛,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蒋永东,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白,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告刘昆,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薛白、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张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