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申润章(又名申三),男,汉族,农民被告张丁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润章与被告张丁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润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润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申润章承担。
审判员 吕静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