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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87号

徐庆符与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庆符,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87号原告徐庆符,农民。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南赵楼乡康垓村。法定代表人王用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符与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符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庆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70元,减半收取9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庆符负担。

审判员  李虹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