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87号原告徐庆符,农民。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被告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南赵楼乡康垓村。法定代表人王用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庆符与被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庆符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庆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庆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70元,减半收取9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徐庆符负担。
审判员 李虹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