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沈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沈丘县。被告李某甲,女,原告李某某之胞姐,住广东省韶关市。被告李某乙,女,原告李某某之侄女,住沈丘县。被告李某丙,男,原告李某某之侄子,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3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米学敏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