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55号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注册信息不详。
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 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雪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