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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55号

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55号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注册信息不详。

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开发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 迪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雪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