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8号
原告:俞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林正贤,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对被告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江 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小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