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8号

俞某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俞某,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8号

原告:俞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林正贤,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对被告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江 虹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小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