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64号
原告:朱家蔚,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黄发明,教师。系朱家蔚丈夫。
被告:齐德龙,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
负责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蔚与被告齐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蔚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家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家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朱家蔚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