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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外执字第2112-6号

蔡建军与徐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建军,徐捷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外执字第2112-6号申请执行人蔡建军,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建国建筑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40栋5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徐捷,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迅腾土方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7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外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捷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捷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111号1-2层(建筑面积708.24平方米,产权证号:香00000986)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徐捷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113号-1层(建筑面积147.85平方米,产权证号:香00000985)房产。

三、查封被执行人徐捷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49号1层(建筑面积86.12平方米,产权证号:香00021594)房产。

四、查封被执行人徐捷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小区13栋4单元7层1号(建筑面积75平方米,产权证号:香00021651)房产。

五、被执行人徐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六、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冬

审 判 员  刘 砾

代理

审判员  马庆森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