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蒋春芳,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休宁县。被告王永利,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芳诉被告王永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芳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芳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春芳承担。
审判员 严毅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力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