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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77号

蒋春芳与王永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春芳;王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077号原告蒋春芳,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住休宁县。被告王永利,男,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芳诉被告王永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芳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芳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春芳承担。

审判员  严毅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力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