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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2870号

马兴全与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2-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马兴全,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日财,居民。被告丁建伟,居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马兴全与被告丁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别怀明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李芝旭、于德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兴全的委托代理人刘日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建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兴全诉称,2012年6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两次向他借款342800元,并分别给他出具欠条。后他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未付。故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28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丁建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被告丁建伟为原告马兴全出具借款证明两份,借款证明1内容为:“欠条今借马兴全现金叁拾万元正¥:300000.00元借款人:丁建伟2012.6.26号”。借款证明2内容为:“欠条今借马兴全现金42800元大写:肆万贰仟捌佰元正借款人:丁建伟2012.6.26号7.5号付”。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该两笔借款,被告未付。原告遂于2012年8月31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28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丁建伟向原告马兴全借款,原、被告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该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原告起诉追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建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丁建伟偿还原告马兴全借款342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2元,财产保全费2234元,以上共计8676元,由被告丁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李芝旭

审判员  于德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