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宋某某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要求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0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