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0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维乐,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晖,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勇,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伟,女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浩,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卜伟,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维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民一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黄维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维乐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维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黄维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来斌
代理
审判员 孙 颖
代理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廷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